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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者:上访劳教系滥用公权 成地方维稳便利手段

    4月12日,备受关注的“上访妈妈”唐慧起诉湖南永州市劳教委案正式开庭,又一次引发了舆论对劳教制度,尤其是对因缠访闹访行为被劳教的拷问。

      上访劳教问题研究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对中国青年报表示,他已经近3个月没有看到关于上访劳教的消息了。而在此之前,上访劳教的情况一直比较严重。

      他曾对100例上访劳教进行了研究,他提出,公安机关可以滥用权力而不受制约,造成劳教处罚的随意性很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劳教制度的性质模糊不清,使得上访被劳教的时间存在较大随意性。于建嵘的案例分析显示,同样是上访被劳教,时间却从1年到3年不等。其中被劳教1年的最多,占总数的45%。其二,违法行为界定起来较困难,缺乏明确性和可预测性。“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情节、后果等与劳动教养期限的长短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同样的行为,在不同地方劳动教养的期限可能相差甚远,或者同一个地方同样劳教1年,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程度却有很大的差别。

      于建嵘举例说,曾有上访人员前后被劳教4次,累计时间长达8年之久。“在一些地方,劳教制度已经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对待这些上访者的主要工具。”

      针对上访劳教成为地方维稳工具的原因,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和于建嵘持同样观点:对一些地方来说,劳动教养是一种最“简单、方便”的手段。

      马怀德表示,正是由于劳动教养的决定权缺少制约,程序上又较为随意,并没有像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上规定的一些程序,劳教对象也并非清晰、明确。此外,通过劳教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也较长,所以劳动教养往往成为地方维稳的一个便利手段,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对劳教的依赖性较强。

      他还说,上访劳教基本上可以定性为一种滥用公权力的现象。“即使是按照1957年和1982年有关劳动教养的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劳动教养的对象也仅仅局限于特定的人群,如吸毒成瘾人员、经治安处罚屡教不改的人员,以及屡次卖淫嫖娼的人员等。但实际情况是,现在的劳动教养权被滥用,把劳动教养变成了一个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杭州刑辩律师特别是针对所谓缠访闹访的上访人员所使用的,显然就是滥用了公权力。”

      根据笔者查询到的资料,黑龙江等一些地方的文件规定了“对上访人员呈报劳动教养,劳动教养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执行”。

      针对上访人员在上访中可能存在的过激行为,多位受访专家对中国青年报表示,应该遵循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治安管理手段和刑罚的手段处理,追究相应的责任。

      改革中,一些地方担心取消劳教制度之后,会导致维稳压力增大,这也是劳教改革的阻力之一。马怀德认为,政府之所以会有维稳的压力,关键是现在公权力行使还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包括政策不公、决策不当、执法不规范、行政不作为等种种问题。要解决社会稳定问题,关键是要规范公权力,以达成社会的稳定,而不是单纯地依靠事后对上访人员进行劳教的方式。“如果社会矛盾能够预防,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也就不会出现大量的缠访闹访问题,也就用不到劳教这样的方式去维稳。浙江刑事辩护律师我觉得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也好,强化法治社会管理建设也好,关键是要规范公权力的使用。”

      今年2月5日,云南省政法委书记孟苏铁宣布,即日起云南省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缠访闹访、丑化领导人形象等三种行为的劳教审批统一停止。对其他违法情形的劳教审批全部暂停,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不再采用劳教手段。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这里明确的“时间表”与“路线图”是中央政法委统一安排部署的,“不存在云南的创造和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