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温州泰顺广播电视台原台长受贿获刑十年

    利用担任广播电视台台长的职务便利,在产品采购、干部任用、人事调动、人事招录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许某某等人所送共计284200元。近日,温州泰顺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没收被告人张某某受贿违法所得284200元,上缴国库。

      浙江省广播电视系统,于2006年开始进行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泰顺县广播电视台也从2006年起,一直采用杭州万隆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光传输设备。

      为感谢被告人张某某的支持并求得其继续关照,杭州万隆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许某某先后八次送给张某某现金共计140000元。

      2010年8月,泰顺县广播电视台产品供应商温州立通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为求得时任泰顺县广播电视台台长张某某的支持和关照,在张某某办公室送其16800元。

      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泰顺县广播电视台台长期间,接受电视台工作人员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的请托,在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的人事调动方面予以帮助,先后收受林某甲、林某乙等人所送钱财合计45400元。

      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泰顺县广播电视台台长期间,接受陶某、包某某等人的请托,在陶某、包某等人参加泰顺县广播电视台事业编制考试时予以关照,先后收受陶某、包某某等人所送钱财合计8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清退全部涉案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积极清退赃款,同时在庭审时能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受贿所得财物依法应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