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家称重大错案几乎都有刑讯逼供 故意陷害不多

    近年来发现的诸多重大错案的形成,几乎都有刑讯逼供的因素。通过对现实的观察可以得知,出于挟嫌报复或故意陷害的刑讯逼供不多,大量的是执法理念出现了问题。有的执法者面对繁重任务,产生对犯罪行为的愤怒、对破案压力的焦虑、对完成任务的急迫等情绪,还有的执法者急于做出政绩。一些执法者受这些情绪影响或利益驱动,置法律于不顾而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这说明,执法理念对行动的影响至关重要。要做到无条件反对刑讯逼供行为,彻底遏止执法犯法现象,有必要促使执法者深刻认识刑讯逼供行为的危害,端正执法理念,增强抵制刑讯逼供行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结合事实经验,认识刑讯逼供弊端

      刑讯逼供有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得出的结论不可靠,杭州刑事律师俗语说“三木之下,何求不得”,靠屈打成招固然可能取得证据,但出现错案不可避免,这是被时间和实践检验并证明的规律。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把刑讯逼供作为专题,阐述了它的弊端。他说:刑讯逼供“给受折磨者留下的唯一自由只是选择眼前摆脱惩罚最短的捷径……有感性的无辜者以为认了罪就可以不再受折磨,因而称自己是罪犯。”

      刑讯逼供弊端还有,即使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在忍受酷刑造成的肉体折磨、精神恐惧时,不但不会悔罪,而且必会滋生仇恨,更不用说无辜者会如何痛苦和愤怒了。例如,近期引起全国关注的重大错案“5·19强奸致死案”中,蒙冤者之一张高平就表示,对刑讯逼供者“我永远也不会原谅他们”。这种心理的积累和扩散,对社会稳定极为不利,因此,执法者滥权的刑讯逼供行为本身,就是社会稳定的负能量。

      结合社会道德,认识刑讯逼供恶性

      仅以上述功利主义衡量利弊的视角反对刑讯逼供行为,还不够,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因为刑讯逼供行为并非利大于弊,而是根本就属于恶行。当代最核心的社会道德是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尊严和人权,一切权力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人的福祉。为了这个目的,就必须落实依法治国实行法治,要求权力依法行使,因此违法滥权侵犯人权和尊严的刑讯逼供行为,违背社会道德,绝不具有正当性。

      有人认为刑讯逼供是用伤害少数人的代价,换取保护多数人的效果,是利大于弊,这种判断不能成立。判断行为是非善恶的性质不以非法伤害人员的数量为标准,伤害一个人与伤害多人,同样是不公正、不道德的行为。任何人都不应遭受酷刑折磨,这是法治社会铁的原则,是检验社会法治程度的硬指标,也是当代社会道德的刚性要求。反对和遏止刑讯逼供行为应该是无条件的,任何理由都不能成立,这一点在我国已签署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说得很清楚。

      超越功利的维护人权和人类尊严的道德基础不能动摇,否则,人类社会将善恶混淆、秩序瓦解,任何人包括执法者的自由权利和尊严都无法得到保障,也就都没有幸福可言。坚决遏止滥用权力行为,通过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实现尊重所有人尊严和权利的道德要求,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宪法和法律只是写着人民权利的文件,保证现实效力的力量在于人民群众约束权力,维护权利的自觉意识和积极行动。而人民的观念和行为,会受执法理念与实践的引导。任何一个人介入诉讼活动,都会从中受到教育,如果执法者能实践司法为民,恪守职业操守,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就会形成正面的法治教育。如果执法者都敢于作出刑讯逼供这类损害法治文明,严重藐视、破坏法律的行为,必然造成反向教育。这道理正如美国大法官布兰代斯所说:“在任何地方,我们的政府都是有说服力的教员。不论是好是坏,他的榜样教育着全体公民,如果政府本身成为犯法者,那么他就孕育着对法律的蔑视,杭州知名刑事律师他鼓励着所有的人‘各自为法’,从而助长混乱。”

      执法者违法的危害和不良影响,远大于普通民众的违法行为,用刑讯逼供手段侦破犯罪案件就是如此。它给社会传递的是否定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的信号,抹黑执法队伍同时,毁灭着公众的法律信仰,给落实十八大提出的“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任务制造了障碍。所以,不能任由刑讯逼供行为恶性发作,以防止出现法律失去作用,司法丧失权威,社会陷入无序状态的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