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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今日从广东惠州惠阳区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审理了一宗借记卡纠纷案,原告控诉银行没有尽到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以致其新开的银行卡两天内被盗刷逾8万元。法院判决双方均有过错,各承担50%的责任。
      据了解,2011年11月24日,原告陈先生以身份证办理了储蓄卡。次日,第三人周先生往新卡打入8万元。到第三天就发现卡里的钱全没了。
      根据账户明细查询显示,原告陈先生以身份证办理的储蓄卡被人在短短2天时间内,杭州刑事律师从不同的网点被盗取现金39120元,在几家珠宝行恶意消费40890元,合计为80010元。
      派出所调查发现,用来盗刷现金的卡是金黄色的,与原本开办的宝蓝色卡不符。派出所调取录像还发现,原告陈先生委托第三人周先生在银行办理开卡业务时,有一名黑衣男子越过黄线,紧贴其后,左右窥视。原告猜测,盗刷卡人应该是通过复制的金黄色假卡盗取卡里的8万多元。
      原告陈先生状告银行,认为在银行办理开卡业务时,有男子越过黄线,紧贴其后,左右窥视,而工作人员没有制止,且被告的营业大厅里没有安排安全保卫人员巡视,因而认为银行在保障金融安全方面存在问题,致使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此外,其盗刷卡不是被告发给原告的银行卡,而是他人制作的伪造卡。由于被告的ATM柜员机不能识别伪造卡,使原告卡里的存款被他人取走。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银行则认为营业大厅设有一米警示黄线、密码输入器有遮挡设施,已尽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卡内的资金损失是由于客户对银行卡的信息、密码保管不善,才被他人恶意盗刷的,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原告委托第三人办理开卡时,杭州刑事辩护律师自身缺乏警惕性,任由一名男子紧贴其后,左右窥视长达1小时之久,也存在过错。原告自称其卡的密码是由第三人输入,自己不知道,对这一事实无法确认,加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开卡信息及密码泄露是被告的责任,所以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惠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密码泄露导致银行卡被盗刷的责任认定是本案的关键。对于涉案卡的密码,本案原、被告均有持有和保管的权利及义务。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原、被告对密码的泄露都存在过错,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密码的泄露是对方的责任,所以原、被告应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因此,判被告支付4万元赔偿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