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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叔式腐败追责:半拉子反腐损害公信力
    2012年底,广州市城管局综合执法局番禺区分局原政委蔡彬,被网络举报其个人及家属名下拥有房产21套,引爆了“房叔”案。此后,广州市、区两级纪委迅速介入,宣布蔡彬及其家人拥有多套房产的情况基本属实,但在“领导干部个人情况申报”中只申报了一套。蔡彬因此成为违反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被免职的“第一人”,后被移送司法。
      今年9月12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蔡彬因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7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
      然而令公众惊讶的是,庭审中,关于蔡彬的“非法收入”仅提到分红形式的房产价值126万元,其余房产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并未涉及,公众大呼“如鲠在喉”。
      在媒体连续追踪下,检察机关陆续披露了蔡家的房产状况、购房款和司法依据:认定蔡家拥有20套房产,杭州刑事律师其中蔡彬和妻子名下有17套,其儿子名下3套;蔡家房产购买价900万元;其中2套房产被认定为受贿,其余房产因“购房款来源无法认定,证据链不完整,按疑罪从无原则,暂认定为合法财产”。
      这引发公众质疑:斥资900万元购房,期间还能供儿子到澳大利亚上大学,案发后又能迅速退回275万元赃款。一对公务员夫妻,哪来那么多钱?
      专家及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刑法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设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蔡彬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补充起诉;“疑罪从无”原则不能适用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蔡彬案还牵出了更深远的问题:置身市场经济大潮之中,腐败分子把非法收入投进市场,以钱生钱、以利滚利,是否可以将赃款“洗白”?孳息是否“合法”?腐败分子如被“漏罪”,监督机制如何纠正?
      “疑罪从无”原则是否适用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辗转调查获知,蔡彬案侦查卷宗中附有其与妻子名下20套房产的情况,均有购房发票。其中的17套房产,除一套蔡彬自述为宅基地住宅外,其余房产有1套房改房、4个车位、5套商铺、1套别墅、2处厂房、3套商住房。仅房改房登记在蔡彬名下,其余房产都在蔡彬妻子时丽英名下。
      17套房产购买时间为1998年到2009年,购买价格最贵的一处是厂房,面积为3405.3平方米,购买价248万多元。其余多数商铺、厂房购买价均在30多万元到60多万元之间。
      根据检察机关近日披露的情况,蔡彬和妻子的合法收入有400万元,房产购买价值9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合法收入、物业租金、非法所得、违规经商所得。由于大部分房产购买于1998年到2004年,当时没有对资金流转的实时监控,因此无法提取证据,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暂定为“合法财产”。
      然而,多位刑法专家对此提出了异议。对于“无法提取证据”的说法,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认为,刑法中规定,对财产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检察机关可责令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要以非法所得论处。换言之,需要“举证”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蔡彬,而不是检察机关。
      根据1999年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如果蔡彬无法说明购房资金来源合法,就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补充起诉。杭州刑事辩护律师违规经商不属于合法收入,如果涉及利用职权、在分管领域违规经商,还应追诉其滥用职权罪。
      据纪检监察机关披露,期间,蔡彬之子在澳大利亚读完大学;案发后,蔡家又迅速退回275万元赃款。那么按此估算,蔡家即使不吃不喝,其收入与购房、留学、退赃等三项支出之间,仍有800万元左右的差额。且如果房产是按揭购买,加上利息,支出还会更高。
      徐松林教授认为,官员不是一般公民,而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应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起诉。而“疑罪从无”原则不能适用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