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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父送子入院肇事免于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28日凌晨5时30分许,欧某基因儿子欧某突发疾病送医院治疗,醉酒后驾驶粤J牌号二轮摩托车(搭载妻子董某及欧某)至中山市小榄镇祥丰路与东宁路交汇处时,与罗某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罗某刊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
      肇事后,欧某基在其妻报警后仍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经鉴定,欧某基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3.2mg/100ml。经认定,欧某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罗某刊违反安全操作规范,承担同等责任。案发后,欧某基已赔偿罗某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并获得谅解。
      欧某基回忆称,事发当晚,自己喝了一两左右米酒,凌晨时又喝了一瓶啤酒,因儿子发烧,遂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妻子一道送小孩去小榄人民医院看病,与正去喝早茶的罗某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自己妻子随后报了警。
      法院认为,欧某基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欧某基在其妻报警后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