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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涉抢劫一审被判死缓 二审被宣告无罪
    4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张光祥抢劫上诉一案公开宣判,宣告上诉人张光祥无罪,并当庭予以释放。
      1999年12月9日,被害人许晋在织金县八步镇街上其私人诊所内被害,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侦查至2002年仍未侦破。2003年,公安机关得知张光祥与许晋平时关系较好,但许晋死后其未去看望及参加葬礼。公安机关因此认为其有作案嫌疑而于2003年将其刑事拘留。
      2007年6月7日毕节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杭州刑事律师认定张光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光祥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9日二审裁定,认为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作出判决,认定张光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光祥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又于2012年12月第三次作出判决,认定张光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张光祥不服,第三次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光祥抢劫被害人许晋,并致其死亡的事实缺乏证据相互印证,案件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张光祥实施了犯罪行为。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宣告上诉人张光祥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