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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用人获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
    虽然冒用他人型和恶意透支型都是信用诈骗的表现形式,但由于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两种不同形态的信用卡诈骗规定了不同起刑点,前者“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相关起刑点分别为5000元、5万元、50万元,后者分别为1万元、10万元和100万元,因此,区分哪种形态的信用卡诈骗就关系着是否构罪、量刑档次等。
    刑法第196条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以下行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但无论是拾得、收买、骗取等方式,都是未征得申领人同意,其本质违背了申领人意愿。然而,借用他人信用卡,是获得申领人同意或授权,借用人取得信用卡的行为没有违背申领人意愿,至于借用人恶意透支信用卡,是否违背申领人意愿则视相关证据而定。但无论如何,借用人获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构成要件,无法套用该条款进行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