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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民间借贷律师谈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借款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一般也分为诺成性合同跟实践合同。
    商业银行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一般是诺成性的借款合同。目前,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法律性质有两类:
    一类是金融机构作为贷方的借款合同;
    另一类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 杭州债权债务律师
    此两类合同最重要的一点区别就是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不同。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其生效时间是指以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时,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民间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其生效时间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意外尚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一般钦定综上所述,甲公司在签订了借款合同后,无正当理由延期提取借款,理应按照事先的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不能以实际提款之日来支付利息。杭州民间借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