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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因如何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因如何认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的认定?
    对于此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
    (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援引表见代理规则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出借人,应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3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