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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律师谈民事诉讼中关于代位权的相关规定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杭州民间借贷律师
    同时《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但是在代为权诉讼中,如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此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预先支付。杭州债权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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