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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侵权损害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19XX年X月XX日生,住浙江省XXXXXXX新塘村百步湾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临安川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XXXXXXXXXX号。法定代表人:XX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208357.59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23日,原告在其所在单位浙江ZZZ有限公司组织下来到临安旅游活动,当日下午参加了临安川XX外拓展有限公司的一次“CS彩弹”射击比赛,活动期间原告的右眼被一颗“彩弹”击中。作为专业的野外拓展公司,具有开展野外拓展活动的丰富经验。当天下雨,应当预见“彩弹”射击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但是公司指派的教练也没有进行足够风险提示,杭州刑事律师发配的安全帽也不时掉,不用虚拟的而采用实弹以至于对本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临安川谷野外拓展有限公司没有提供一个安全的拓展条件,对本人的伤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右眼视网膜挫伤,右眼玻璃体积血,右眼晶体脱位,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青光眼等,虽经多次手术治疗,目前仍遗有右眼视力盲目4级、继发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外伤性白内障等后遗症,综合鉴定为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八(捌)级伤残。事故至今,已经治疗两年,经过两次手术。现右眼为无晶体眼,只有少许光感,且右眼为继发性青光眼,眼压不能保持自身稳定,需要药物来维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杭州交通事故律师使受损害人依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此致

    临安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