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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构成赌场罪辩护律师法律意见

    XXX委托,浙江双江湖律师事务所蔡先送依法担任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犯罪嫌疑人XXX的辩护人。现根据案件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补充辩护意见:

    1、 XXX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利润分成应当从一般意义来理解,即投资设立赌博网站而享受的利润分成。本案中XXX获取的收益不是来源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而是游戏房卡销售进价与售价的差价,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规定。由于该网站平台不是赌博平台,XXX的行为也不符合“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服务或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规定。即使XXX销售房卡时,存在明知购买者或者二级代理售卡后存在赌博行为,但因其并没有对赌资按一定比例抽头,与赌博输赢也无关,比较符合聚众赌博罪及帮助信息网站犯罪活动的特征,如认定其明知购卡者存在赌博行为,而放任确需追究XXX刑事责任也应该按赌博罪或帮助信息网站犯罪活动罪定罪。

    2、抽头渔利是指赌场的运营者从赌博活动的赢家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利润或者因提供赌博条件向赌博人员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本案XXX不是赌场的运营者,所收取的费用是销售房卡的利润,该利润与是否存在赌博及赌博输赢无关,也不是直接向参赌人员收取的,因此该润不属于抽头渔利,也不是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

    3、玩家通过购买XXX销售的房卡或钻石,组织湖州麻将时,并不排除只用于朋友间或家庭间的娱乐,未参加赌博的情形。

    综上,辩护人认为王国于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以上辩护意见,望采纳!

    蔡先送律师联系方式:13665838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