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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嫌非法经营罪要求检察院不逮捕法律意见

    受xxx委托,浙江双江湖律师事务所蔡先送依法担任涉嫌非法经营罪嫌疑人xxx的辩护人。现根据案件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对汪怿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犯罪嫌疑人所销售的是笑气(一氧化二氮)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法定行政许可凭证,是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核发。因此,没有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笑气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不属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

    2、即使犯罪嫌疑人xxx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其主观恶意较小,没有自己生产、运输。刚开始只是帮忙送货,后来觉得有利可图,进货自己销售,但销售过程中没有主动对外搞营销活动,社会影响相对较小。

    3、本案xxxx销售金额跟获利金额不是很大,愿意积极退脏,用自己的实际行为,配合办案机关。对汪怿航取保候审,不会有社会危害性,不属于必须要逮捕的情形。

    综上xxxx在犯罪行为中,主观恶性较小,属于偶犯。辩护人认为,对xxx完全没有逮捕的必要,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害性,更显法律的人文关怀。据此,请求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欢迎来电咨询:义乌市专业刑事律师蔡先送律师电话:13665838818

    蔡先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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