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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凭银行打款单很难打赢“借款”官司
  • 发表时间:2013年03月11日    阅读次数: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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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
  • 盛昌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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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单凭该支付凭证,双方至少存在5种以上的法律关系,如:(1)可能是归还所借的款项;(2)可能是投资款(如投资股票);(3)可能是双方存在某种交易事实的付款;(4)可能是借款;(5)
  • 单凭银行打款单很难打赢“借款”官司
    案情简介
    李某(男)与赵某(女)原系恋爱关系。2010年李某以购房为名向赵某借款10万元。因两人当时正值恋爱期间,赵某将银行卡交给李某,并告知李密码。李即从银行分两次取款10万元。赵未要求李出具借据。后来,因性格原因,两人分手。赵某于是向李某索要借款,李某拒不归还。赵某一怒之下,将李某诉之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10万元。由于缺乏书面借据,李某又拒不承认之间有借贷关系,法院难以支持赵某主张,赵某只得以撤诉收场。杭州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评析
    赵某就该案以借贷关系为案由起诉,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作为原告方的赵某应当提供其与李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其已履行付款行为等证明借贷事实的主要证据。
    该案中,赵某虽提供了李某的取款凭证,但仅能证明李某收到了款项,客观上起到“收条”的作用。单凭该收款凭证,赵某与李某之间至少存在5种以上的法律关系,如:(1)可能是赵某向李某归还所借的款项;(2)可能是赵某的投资款(如投资股票);(3)可能是双方存在某种交易事实赵某的付款;(4)可能是李某向赵某的借款;(5)可能是赵某赠与李某的款项;(6)可能是赵某的错误付款等等,不一而足。台州律师法律咨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 2009年9月8日)》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由此可见,按“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赵某主张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就存在借贷合意并生效提供证据,该证明责任在于赵某。只有当赵某举出的证据达到的一定的证明程度,举证责任才转移给李某,李某才负有举出反证反驳赵某主张的证明责任。因此,该案中赵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赵某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作为被告李某,没有“证明该笔借款不是借款”的义务,其只要对该笔款项的用途加以合理抗辩即完成举证责任。那种认为应由李某举证否认赵某主张的借贷关系的观点,是不符合证据规则的。
    现实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是很正常的。由于借贷双方关系亲密,出借人碍于情面,往往不好意思向借款人索要书面借据。一旦关系闹僵,借款人往往不守信用,拒不归还借款。此类事情屡有发生。由于缺乏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有力证据,出借人难以在法律上获得胜诉。故而,律师奉劝债主们一句:还是“先小人后君子”的好,向别人提供借款时,千万别忘了索取“借据”。杭州民间借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