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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某销售假药罪一审争取判处缓刑
  • 发表时间:2015年04月15日    阅读次数:5311
  • 律师信息
  • 杭州
  • 蔡先送律师
  • 咨询热线:13665838818
  • 摘要
  • 义乌专业刑事律师,义乌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 案情简介:

    程某在杭州开性用品店,分别在杭州西湖区、江干区开有一家中等成人用品店,销售过程中有业务员上门推销伟哥。因考虑到对方不要支付货款,卖出去按提成分配,是程某一时心动,就把伟哥放在店里买。结构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货,经检验属于假药,初犯刑法,构成销售假药罪,故程某找到本团度蔡先送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律师。经过律师参与辩护,与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多次沟通,庭上给被告辩护最终判处缓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本所接受了本案被告人程爱华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今天出席法庭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履行辩护人职责,依法维护被告人陈家乐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向被告人详细的了解了相关案件事实,鉴于被告人已认罪,辩护人对被告的行为以及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指控定性无异议,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虽有销售假药的行为,但是并没有卖出涉案假药,系销售未遂。
    根据庭审调查所确认的事实,被告人对该药品并不是明知假药故意销售盈利,而是由于其疏忽大意,虽有怀疑却没有进一步核实所销售产品是否系假药的情况下,就直接放在店里销售,其与那些明知是假药,却销售盈利的犯罪行为有所区别。本案,被告没有实际销售出产品,没有造成实际危害,按照刑法二十条规定,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及不良行为,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偶然犯罪,系其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加上自己的疏忽引起。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2、被告人在自首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在今天的庭审上,其也表示认罪和悔罪,其认罪态度较好。
    三、本案被告系处于哺乳期,小孩只有7个月大,极需被告照顾。加上被告丈夫目前患病,在医院治疗需要被告照顾。被告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现在除了要抚养小孩外,还需承担天文数字的医疗费。现在整个家庭负担全都由被告一个人承担。
    综上情节,考虑到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目前正处于哺乳期,加上要照顾患病的丈夫,请求法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被告人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缓刑,让其小孩能有母亲照顾,丈夫卧病有妻子照顾,让被告既能改过自新,又能感受到社会的关爱。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